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已缴纳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的行为,也包括公司购回特定股东的股份,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未向全体股东披露的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发起人、股东也就丧失了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由于公司的财产遭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条例》对抽逃出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方面是大量的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另一方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一般企业也不会把大量的注册资金存放于帐面,从而闲置起来。资金的抽逃成为大量存在的经济现象。由于中国法律的严肃性,抽逃资金对于企业的股东来说,会成为其一生中随时可以爆炸的人生炸弹,随时可能会给其职业生涯带来灭顶之灾。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专注于研究抽逃资金的合法弥补措施,专注于研究以较低的经济代价合法规避抽逃资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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