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详细规定是北京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曹丰良先生对国家相关规定整理出来的,希望能给财税界的朋友带来一点帮助。如果需要代办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事务,请联系我们
电话:52086638
手机:13810923199
自2004年7月起,对北京市新办的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方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对北京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北京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执行。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9号)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及财务核算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
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年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为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加强跟踪管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开票限额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开票限额。但每次发售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51号)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