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巨额欠款怎样“炼成”的
记者联系到王超的代理律师罗利军,他表示,王超在2006年1月最后还款后,其信用卡还有欠款7884.05元,拖了两年一直没归还。依照银行对信用卡超期欠款的计算,两年下来利滚利再加滞纳金就变成了现在的35478.01元。不过,罗利军表示:“2005年7月,王超曾一次性还款8000元,其后又陆续还了几次,共计3000元。至此,他就以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有欠款,并且以后也没有再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过。而在这两年中,南京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款。”
那么,南京银行究竟有没有提醒过王超缴纳欠款呢?据昨日南京银行发来的回复称:“我们每月20日定期通过邮局发送对账单(平信);也曾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发送过催收信函;并且对逾期1年以内的持卡人每月定期发送催收短信;律师催收,并有通话记录单。此外,持卡人2008年2 月曾到我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商量还款事宜。”
分歧:复息和滞纳金合规不合法
在央行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 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也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
然而,整个案子的焦点也正在于这里,被告代理律师罗利军认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法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的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昨日,以公益诉讼著称的北京律师董正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信用卡收复利和滞纳金涉嫌暴利经营,为显示公平应予撤销。”
另据了解,7月3日,白下区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而是在庭审结束后希望原被告双方能达成和解。
|
|
|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