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完R的讲述,看了他购买的保单,同时向其投保的公司了解了签收合同回执的日期。幸好还有2天的时间就要到“犹豫期”的期限。我们建议他,立即到该公司客户服务部进行协商,结果不到30分钟就圆满解决了此事。“犹豫期”成为此事能够妥善解决的关键。保险公司预先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了“犹豫期”。原因在于:人寿保险合同伴随着人的一生,具有长期的依附性。保险公司希望投保人做出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同时也希望投保人在决定后不要频繁变动,长期地、稳定地持有保单,使保险公司能选择良好的投资项目,保障投资顺利进行,给持有人持续良好的收益。所以投保人在收到合同的一定期限内,能再一次知晓其购买的保险产品内容,并通读该产品合同,明白与之相关权益。确认所持有的保险合同,是自己所需要的保险产品。
一般而言,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选择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取回已缴纳的全额保险费,也可选择无理由更换保险产品。它的起算时间,是投保人签收回执之日,期限是从投保人签收合同回执之日起计算的10—14个工作日。几乎所有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只是每家公司规定的期限略有长短不一。“犹豫期”的期限容易被忽略,但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重要意义。我有一位同学,就是因为没有注意日期和期限,在签收合同回执时,把签署日期提前了几天,人为地缩短了保单的“犹豫期”,差一点无法维护自身权利,而正因为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预先设定的“犹豫期”,使R能从容圆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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