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根据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涉税资料中的相关业务进行调整,其中17项办税业务被取消,3项业务进行了调整,1项业务下放了审批权限。
通知明确,行政审批取消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等17项业务予以取消:“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等3项业务进行调整;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权限下放,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其“税务机关承诺时限”也改为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业务已发生变化,同时与新税法相配套的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待相关办法公布后,相应业务还会进行后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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