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
据介绍,2007年新修订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启用了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
|
| 新闻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