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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11:29:52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已于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第511号国务院令发布。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7年公布并实施。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在内容上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等占地免税的规定;

    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

    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2元~10元提高到10元~5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2亩以下(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6元~8元提高到8元~40元;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3元~6.5元提高到6元~30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元~5元提高到5元~25元。

    在谈到新条例中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主要参考依据时,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在修订条例时主要参考了四方面的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因素。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6个省份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综合上述因素,这次修订将耕地占用税税额幅度提高4倍。

    据了解,新条例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也作了一定调整。新条例取消了现行条例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同时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又不增加太多的建设成本,新条例增加规定了一档低税额:“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运航道占用的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考虑到有些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新条例还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现行条例,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此次修订后的新条例将这两类企业纳入征收范围。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新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新条例还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税收征管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税收征管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新条例删除了与《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和此次公布施行的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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