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财税资讯 >> 中央税讯 >> 新闻正文

《能源法》征求意见拟扩大消费税能源征收范围
作者: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11:29:36
!--enpcontent-->

  前天(3日),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能源定价拟由市场主导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能源产品定价时,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对不同类型的能源产品,分别规定其定价要求。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消费税拟扩大征收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国家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税率,调节和引导能源产品的消费,促进能源节约。能源资源税费体系收入将按照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

  企业具有储备能源义务

  国家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以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中国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将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当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具体动用方案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对于业内不少专家一直关注并呼吁成立的能源部,征求意见稿并未给出明确说法,而是依旧沿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的模式。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明年2月1日。

      

新闻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