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施翔东 报道
昨日,记者从深圳国税123661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2005年底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已经生效实施,2005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按照新的模式进行,纳税人需要关注新变化。
据了解,新模式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
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此条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规定,将时间由45日延长为4个月。因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也是4个月,因此实际上将二者合二为一。另外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