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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机关提醒企业纳税关注今年新变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3 9:35:57

  本报记者 施翔东 报道

  昨日,记者从深圳国税123661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已经生效实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按照新的模式进行,纳税人需要关注新变化。


  据了解,新模式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此条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规定,将时间由45日延长为4个月。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也是4个月,因此实际上将二者合二为一。另外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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