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支持
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等10项涉税鉴证业务,各地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征管的实际情况,对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鉴证业务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文件规定,
江苏省的注册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具体包括了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扣除、工效挂钩工资清算、
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
出口退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10项鉴证业务。
另外,文件还规定各地
税务机关可以在办理以下8项业务时,要求纳税人附报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这8项业务是,企业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报、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较大规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等。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同时,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
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承担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