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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扩大 入仓企业可办退税
作者:于丽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经研究,日前,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将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其它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

  根据相关规定,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从(署加发[2007]494号)下发之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入仓退税手续,由当地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据了解,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如下:

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

直属关区

仓库名称

审批时间

目前离境率

其它条件

南京海关

常熟市物资出口监管仓库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4年6月

    99.93%

  符合

南京海关

太仓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6年8月

    100%

  符合

南京海关

南通恒基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6年8月

    100%

  符合

南京海关

连云港中外运保税服务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2年l2月

    100%

  符合

黄埔海关

东莞岭南进出口有限公司陆逊梯卡出口监管仓库

2006年6月

    99%

  符合

黄埔海关

东莞永得利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

2006年lO月

    99%

  符合

江门海关

江门大昌慎昌食品加工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2006年9月

    100%

  符合

昆明海关

昆明高新出口监管仓库

2006年6月

    99%

  符合

昆明海关

畹町远达储运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6年l2月

    99%

  符合

乌鲁木齐海关

新疆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6年7月

    100%

  符合

  本次未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暂时不实行入仓退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据悉,在本次扩大试点之后,对全国各地的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对原已实行入仓退税政策和本次纳入扩大实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出口监管仓库,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入仓退税条件,共同进行年度核查,达不到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不得继续实行入仓退税政策。

 

  相关法规链接: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  
新闻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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