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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将实行 七类物品进境须申报
作者:于丽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7

  日前,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此举旨在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据悉公告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未携带需要申报物品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文件规定,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进境旅客携带七类物品须申报

 

  文件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五类物品须申报

  另外,公告还特别规定,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相关法规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新闻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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