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认定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需报送十项申请资料
文件规定,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应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申请办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省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6)专门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7)组织章程;
(8)内部控制制度;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进行批复。
相关法规链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税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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