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外资企业占用耕地也要纳税
《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大幅提高
新条例税额标准
旧条例税额标准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享受免征优惠范围缩小
新条例中规定的免税范围
旧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在新《暂行条例》中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也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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