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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申请条件敲定
作者:于丽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从事民族贸易商业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文件指出民族贸易县内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业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文件自2007年1 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不属于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免的税款不再补征。

 

申请条件敲定:

  文件首先明确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中中所指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

  文件规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所列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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