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财税资讯 >> 热点新闻 >> 正文

青岛国税: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需报送三项资料
作者:于丽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2

  2006年1月1日起,青岛国税开始推行综合征管软件V2.0,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长时间处于待迁入状态、迁移户信息不完整、迁移户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质量。为了更好地规范跨区迁移的管理,日前,青岛国税将跨区迁移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明确综合征管软件V2.0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征便函[2005]34号)中纳税人跨区迁移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需报送的资料

  《通知》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在办理迁移手续时,需报送以下资料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迁移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纳税人要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注销原因注明“跨区迁移”。凡是注销原因不注明“跨区迁移”的,税务机关不得按照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另外,《通知》还规定企业多缴税金应在迁出之前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按规定为企业办理退税。

  相关法规链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137号)

 

    
新闻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

    论坛新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