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明确: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免征增值税,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自发布之日(2007年6月7日)起执行。
详情请进入……
作者: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
|
| 新闻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