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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政策要点解析及提示
作者:王富军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11: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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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明确: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免征增值税,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自发布之日(2007年6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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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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