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捐赠政策相比有很大变化,本文试就新旧所得税中有关捐赠支出的政策作以对比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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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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