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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重要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2:40:41

  一、2007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74号)

  《批复》明确: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在结算涉及溪洛渡大坝需要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交纳营业税的工程款项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具、使用发票。

 

  二、2007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54号公告)

 

  本公告所称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是指刀盘直径≥5米的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包括土压平衡式盾构机、硬岩掘进机 (TBM )、泥土平衡式盾构机和复合盾构掘进机等四种类型。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2007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5号)

 

  《通知》规定: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检查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分级负责,层层落实。10月份,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的自查自纠,税务总局将对各单位的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11月份,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力量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检查情况;各省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检查情况报至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和相关数据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2007年10月1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  (会协[2007]66号)

 

  《指南》全文共九章六十二条,分别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实务经历、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特殊要求、对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审计业务的特殊要求、职业继续教育分别做出了详细要求。

 

  五、2007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1号)

 

  《通知》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确定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是2006年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二是税务机关个人收入档案中锁定的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三是本地区今年宏观经济形势、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等分析、评估情况。

 

  六、2007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2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要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随时接受检查。对没有条件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以其他方式亮证经营,随时出示税务登记证,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七、2007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批复》明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八、2007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7号)

 

  《批复》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九、2007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3号)

 

  《通知》明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所列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不属于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免的税款不再补征。

  十、2007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19号)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又有13家物流企业纳入了第三批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从2007年8月1日起,这些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至此,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达到了208家。

  

  十一、2007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

 

  《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十二、2007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干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8号)

 

  《通知》规定: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止。《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十三、2007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

 

  《通知》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十四、2007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国税函[2007]966号)

 

  《批复》明确:对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出台后,各地纳税人使用的在用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十五、2007年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改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批复》  (国税函[2007]953号)

 

  《批复》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精神,同意撤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改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机构级别保持不变。

 

  十六、2007年9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5号)

 

  《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本通知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十七、2007年8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25号)

 

  《通知》明确: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本月部分失效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9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区内仓库货物相关付汇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3]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2]7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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