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拆迁问题越来越多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这对于取得拆迁款的企业和支付拆迁款的一方都是一个问题,因为拆迁款不仅是对建筑物的补偿,有时还对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也有补偿,或是仅对土地所进行的补偿,那么对于土地部分的拆迁款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呢?我们举例来说:由于县政府的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要求A工业企业搬迁,因此,与A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约定土地补偿费和厂房及其他折价补偿分别为658万元和330万元,土地收归县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在异地给于安置(安置面积超过老厂房占地面积,价格按与政府的协议价)。对于此行为是否要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要征税:由于国家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超过原来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原来取得时为50万),因此,是属于国家收购土地使用的行为,不应该看成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应该看成是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征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政府市政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也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此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2、《营业税科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县政府市建设需要企业拆迁而取得补偿收入的行为应该是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不征税。3、取得的房屋补偿由于没有明确的征税依据,也不应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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