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联运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对一项运输劳务界定为联运业务的目的,是按照差额计税办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在税率3%确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确定则成为计算税款的关键。我们知道,目前在确定联运业务计税营业额方面,有效的税收文件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等。就计税营业额来说,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是对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应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分别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或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
二是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营业额确定办法。
其基本原则是,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差额征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这里,我们容易产生一个疑问,即除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如装卸费,是否作为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费用在营业额中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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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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