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标志着多年以来内、外资企业的两套税制行将结束,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尽管如此,新税法实施前夕,外资企业仍有一定的时间、空间充分运用原税法下的优惠待遇,这就需要外资企业重点关注政策变化,前瞻性的安排好企业涉税事项。
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外资企业将不再普遍享有优惠税率,其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
尽管如此,新税法实施前夕,外资企业仍有一定的时间、空间充分运用原税法下的优惠待遇,这就需要外资企业重点关注政策变化,前瞻性的安排好企业涉税事项。
一、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和福利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工资性支出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据实税前扣除,福利费在发生时直接列支,但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新税法关于工资性支出的总体原则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但对于个别较高薪酬人员的工资扣除将有一定的限制。
2、广告费支出原外资所得税法允许外资企业的广告费在发生当期据实税前扣除,新所得税法对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仍有比例限制,这一比例拟定为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5%. 3、捐赠支出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三项费用,均将由据实扣除向限定性扣除转化,因此这一部分支出值得企业事先安排,如公司高管的2007年度奖金的列支,原定在最近年度发生的大额捐赠,最近年度的广告投放计划及支出预算,均可通过实际税负变化的测算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作出前瞻性规划。
二、即将清理的优惠
政策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给予了非常优惠的税收待遇,新税法的实施,内外资税收优惠统一,部分外资优惠政策将被清理。
1、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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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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