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将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纳入了自行申报范围,自2006年第一个申报期结束已有4个月,2007年的申报期又将来临,在此申报间隙,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在此与年所得12万元的纳税人一起重温自行申报的内容,并提醒各位纳税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
自行申报的内容有哪些呢?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不申报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详情请进入……
作者单位: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
|
| 新闻录入: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