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且没有设置过渡期,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具体规定如下:
1、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3、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中国税网会员企业,凡经营出口业务的,如涉及取消出口退税或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的,建议如下:
1、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尽快办理出口手续,取得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减低损失。
2、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或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情形的,应按照文件要求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携带相关文件,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尽快测算出口退证政策调整对企业该类商品盈利、定价的影响,尽早启动与外商的价格谈判,提高2007年7月1日后的出口价格,以维护企业该项出口业务的正常收益。
文件及相关资料参见中国税网“财税焦点”、“政策解读”及“法规中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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