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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法规集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2:39:23
  一、2007年5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对磷酸氢二铵征收出口关税并调整磷灰石出口暂定税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21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磷酸氢二铵征收出口关税,并调整磷灰石出口暂定税率。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氢二铵(税号为31053000)征收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率为20%,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率为10%.自2007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磷灰石(税号为25101010和25102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10%提高至20%.

  二、2007年5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通知》规定:为进一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增加能源、资源类产品、关键零部件的进口,促进贸易平衡,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此次调整将对142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重点是对80多种钢铁产品进一步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另外,将去年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钢坯、钢锭、生铁等钢铁初级产品的税率由10%提高至15%.此次还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等产品开征10%的出口关税;对偏钨酸铵、氧化钼等产品开征5%—15%的出口关税。将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金属原矿的出口关税由目前的10%提高至15%;将煤焦油、部分铁合金等产品的出口关税由目前的5%—10%提高至10%—15%.

  三、2007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7号)

  《通知》规定:为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对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进行收缴。

  四、2007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5号)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五、2007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4号)

  《通知》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投入使用。税务机关要定期开展自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评估,要注意运用税控机具记录的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的数额,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统筹分析,评估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与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比对,保证纳税人的开票收入均已计入其应税收入,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自开票纳税人在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验旧售新”,也即先缴税后购票的要求发售发票。

  六、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

  根据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为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行业为上述老工业基地城市中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行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上述行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可称为从事上述产业为主的纳税人。
  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具体行业范围,其中包括上述前7大行业中的37个具体行业。此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必须是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范围的纳税人。暂行办法同时明确,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七、2007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

  新准则实施已过一个季度,为了深入贯彻新准则,针对近期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提出的新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内容请查询中国税网--法规中心—中央财会法规库。

  八、2007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68号)

  2006年底,根据前期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并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

  九、2007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批复》明确:根据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2007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2007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7年第一册、总第八册)〉的通知》    (国税函[2007]448号)

  为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了《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7年第一册、总第八册)》作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的依据,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二、2007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446号)

  《通知》明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07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2007]236号)

  《通知》明确: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加工制造,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均由国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承担。由于这些企业不承担决策、市场开发、营销等功能,相应也不应当承担由于企业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按照转让定价的国际通行原则,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原则上不应该出现亏损。

  十四、2007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49号)

  《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O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五、2007年4月9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十六、2007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的通知》  (国税函[2007]379号)

  在2007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领导指出,编发《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在税务系统试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领导的指示,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重要意义,把试行工作做好。

  十七、2007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号)

  《通知》规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应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查询功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情况可进行实时查询和监控。

  十八、2007年3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税[2007]3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8日至2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联合召开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布置工作会议(简称“长沙会议”)。会议总结了2005年度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

  本月部分废止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3]40号)

  海关总署2002年第37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有关事宜公告    (海关总署2002年第3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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