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434号)
《通知》规定:从2006年度起,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不含成品油销售企业,详见附件1),从2006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缴所得税的超缴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就地退还或者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缴所得税。
二、2007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26号)
《通知》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此项政策适用时是针对企业的全部所得,既包括企业的自产产品销售所得,也包括其外购产品的销售所得,为准确、合理地落实此项政策,所称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和当年产品产值的口径应一致,且均包括销售外购产品的产值。
三、2007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28号)
《通知》规定:从2007年度起,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照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2007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47号)
《通知》规定: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所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五、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分所执业证由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五、2007年4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770号)
《通知》明确: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25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4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相关担保机构名单请查询中国税网--法规中心--中央法规库(www.ctaxnews.com.cn).
六、2007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43号)
《通知》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七、2007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42号)
为了贯彻实施财税[2006]107号文,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本办法要求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八、2007年4月9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 号)
《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九、2007年4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法规附件。
十、2007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31号)
《通知》规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2007年海关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海关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十一、2007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14号)
《通知》明确: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十二、2007年4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十三、2007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9号)
《意见》中指出:针对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等问题,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四、2007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08号)
《批复》明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十五、2007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
《通知》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2007年3月29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稽[2007]87号)
《通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十七、2007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7]27号)
《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是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由于今年3月31日是星期六,4月1日是星期日,均为法定休假日,因此,今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顺延到4月2日。
十八、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国合字[2007]10号)
本通知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执行。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中登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事宜。
十九、2007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7]365号)
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二十、2007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我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过程中,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将由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承。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有关税收处理问题,应以改制前后的营业活动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为原则,《通知》对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如其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让的,应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二十一、2007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50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十二、2007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43号)
《通知》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在解除原劳动关系后可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持本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证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到本人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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