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0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的基本概念,规范了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打下坚实基础,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为集大成者,是1994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以来的经验、教训的总结,适合当前的工作形势和潮流,是一个规范蓝本。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方便了税务管理者及研究者。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掌握,现将规定废止的内容及新《规定》修改完善和增加的内容分析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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