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了一个公司,形成了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而且公司有生产经营性银行借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存在银行借款,因此,必须每年将当年的利息支出人为计算出一块出来,进入长期投资的成本,而不能在税前列支,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不知您对这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的?请陈述您自己的观点并注明强有力的依据,并形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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