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下列支出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1)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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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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