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0月以后,国家税法对房产税政策作出了两项新的规定,一是10月份总局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是12月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财税[2005]181号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就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作了明确。应该说,两个文件都增加了房产税税基,特别是后一个文件,将原来不征税的具备房产功能的地下建筑列入了房产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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