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商场每逢节假日都会开展一系列活动,如买300元送200元代金券,或买300送300元抵金券行为,那么对于顾客取得的这部分代金券或抵金券,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按何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商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还是在顾客使用时代扣个税?另外,移动公司开展的买300话费送300话费的活动是否要征个税?
有人认为这实际上属于商品的变相打折,即顾客以低价购买商品,不应该征个人所得税
还有人认为不能属于商品打折,因为顾客取得的是二样物品,而且在取得第一样物品时第二样物品还不能确认顾客是否购买,何时购买,购买哪件,所以是要在顾客凭券取得物品时按“其他所得”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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