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城郊地区有些人在搞“村民集资建房”,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在村里征用集体土地一块,办理了征地手续,土地用途为农民宅基地,该地块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而且市计委下达了批件,项目为“集资建房”,明确建成房屋不得出售。实际上该房屋当地村民是住不满的,大部分房屋都卖了,只是买房人相应都办理了当地村的居住手续,转化成了所谓的村民。买房后,集资办协助买房者办理“小产权”,而不是房屋产权使用证。
有人认为集体土地不能用于经营,应该类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期间要缴土地使用税。村民集资,相当于农民自己建房,要征营业税。
有人认为集体土地土地用途为农民宅基地,在建设期间不能征收土地使用税吗,集资建房虽然取消了税收优惠,但是自建住房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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