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发票率先纳入防伪税控管理
2007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将废旧物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此举对于开具、取得废旧物资发票的企业都将产生一定影响。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老企业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 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新办企业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年销售额预计达到180万元的,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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