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上级单位拨付下级单位的奖金,下级单位挂往来账核算是否正确?下级单位与上级单位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关联企业,因工作业绩突出收到上级拨付的职工奖金后是否应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取得此奖金的员工其个税按何征收?
一种观点认为:这项业务的实质是上级单位拔款给下级单位,下级单位再将此款项发放给员工,只不过此款有指定的用途,是经过考核后发放给员工的奖金。下级在取得此款时应该将此做为收入,发放给员工时再做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按“工资、薪金”计征。
上级单位可以做费用,但是在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因为属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级单位应该将部分款项计入费用,下级单位挂往来款。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发放时,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金-个税。这样更能清楚地反应这项业务的流程。因为此款归根到底还是给下级单位的员工的,不应该因此由企业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个税应该按“其他所得”。此部分所得不属于本企业支付的,不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
您在实际业务处理中是否遇到过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您是什么观点?若是上下级设计院呢,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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