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讨问题:企业筹建期间的工资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也计入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一定期间内摊销。
讨论一:但是对于这样的企业在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应该进行调整呢?
讨论二:应该如何进行调整呢?是按当年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进行调整?还是在以后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时与当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并按比例进行调整呢?
讨论三:您当地对于这部分是如何处理的?有否法规依据?无法规依据的请说明您认为能说服人的理由并形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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