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2008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标准调整为120561元,比2007年政策规定的免税标准108963元增加了11598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从2007年起,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187元,比2006年度的36321元增加了3866元。根据以上规定计算得出,2008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20561元,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20561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120561元的,只对超出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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