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暑期旅游高峰期,扬城不少企业单位正酝酿针对员工的旅游福利计划,如某通信类国企推出“十日游”,对业绩突出的骨干员工进行奖励。记者昨从市地税局获悉,此类对员工个人实行的业绩奖励,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专业税政二处税务专家表示,目前许多公司以研讨会、工作考察、出外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员工进行国内、国外旅游。按照有关规定,这些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的奖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企业组织很多人参加的奖励旅游,应算变相公费旅游或集体休假,属企业福利支出,也应征税。
据介绍,企业和单位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都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定,然后通过企业日常财务申报和事后查账等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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