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减少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广西地税局最近及时指定专门的责任处室和人员,积极主动与广西国税局协商联系,研究落实委托国税部门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宜,建立委托代征的协调和联系工作机制,并就委托代征工作中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目前委托代征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
一是明确了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时间。从2008年8月1日起,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条件尚未成熟的地方可适当延后开展,但最迟不超过2008年11月1日。二是明确了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三是明确了代征税款时使用国税系统征收票据。四是明确了代征税款信息传递时限。国税部门代征税款征收入库信息向地税部门传送按月进行,由国税部门于月终后5日(节假日顺延)内,将代征地方税款入库信息传送地税部门。五是明确了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市、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之间签订。同时,地税部门将对操作流程进行必要的细化,并计划开展操作培训工作,以确保整个工作的有序推进。
广西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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