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及时开展,日前江苏省徐州市财政部门决定在新修订的《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出台前,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批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单位与个人,依据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预征耕地占用税。
徐州市财政部门表示,对已经批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将按耕地占用税预征税额进行预征,并向纳税人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对申请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将按耕地占用税预征税额收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待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以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结算手续,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江苏省政府实施办法出台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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