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务院对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提高了税额标准,新的税额标准上、下限比原条例规定均提高4倍左右。据此,经河南省政府同意,该省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进行了调整,全省平均税额由每平方米4.5元提高到22.5元。记者6月19日从河南省财政厅得知,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通知已于近日下发。
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郑州、洛阳市区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九市市区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六市市区和济源市为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为每平方米22元。
按照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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