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辽宁省沈阳市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或者其它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将不再纳入工资收入,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据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我国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或者其它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沈阳市目前的规定是,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顺产可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正常生产或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津贴,难产的可增加15天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增加两个月的津贴,也就是可以享受5个月的津贴。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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