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进一步下放了对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有关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表示:纳税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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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王娟 责任编辑:王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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