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应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相关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可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按照其从事代理业务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凭其取得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海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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