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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因受贿等罪获刑8年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11:33:01

      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孙鹤龄因受贿等罪获刑8年

  本报记者 赵杰

  由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数罪并罚,68岁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北京市二中院提供给《第一财经日报》的资料显示,1995年间,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履行审批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及发行股票申报审核的职责过程中,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田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便利。

  蓝田公司上市后,孙鹤龄及其家人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兆玉的提议,于1996年8月6日用10万元从蓝田公司购买了8万股内部职工股,当日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75万余元。当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被允许上市交易后,孙鹤龄的女儿、妻妹于1999年5月28日、5月31日、6月1日将上述股票及期间因分红所得股票共计32万股全部抛售,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88万余元。

  此外,法院认为,孙鹤龄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该司负责管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下称“农科基金会”)本金、财务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章的职权,于1996年12月间,擅自决定用农科基金会的500万元定期存单为无锡天鸿实业总公司(下称“天鸿”)从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4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后来天鸿无力偿还贷款并于2003年宣告破产。同年,农科基金会因承担担保责任,造成230万元损失。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鹤龄利用其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审批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申请的职务便利,为蓝田公司上市提供便利,并在事后同意并介绍亲属购买了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由于他擅自决定以财务司管理的农科基金会的资金为其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给农科基金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孙鹤龄对所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能认罪悔罪,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由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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