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要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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