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财税资讯 >> 财经税事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_财会资讯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9 13:44: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新华网快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新华网

新闻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

    论坛新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