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财税资讯 >> 财经税事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的新会计处理与新税务处理差异(五)_财会资讯
作者:价值中国…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4 8:45:00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八、其他支出的处理差异

  (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部分及其他捐赠支出;

  (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四)职工福利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部分;

  (五)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

  (六)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七)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八)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九)贿赂等非法支出;

  (十)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支出超过或高于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应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九、会计计量上的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地43条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计量。

  “实施细则”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定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总之,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这一原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

[1][2][3][4][5]价值中国 兰勇

新闻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