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7年9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97亿。
据了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统筹层次较低、制度不衔接等问题。截至2006年底,全国只有北京、吉林、新疆等13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辽宁、广西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
国有资产法草案
严惩侵害国有资产行为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利益,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在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草案还规定,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确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新草案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向国有资本分配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家出资企业清算收入中属于国有资本的收入和国有资本的其他收入,以及国有资本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时间中逐步调整完善,草案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严禁“暗箱操作”侵害出资人权益根据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草案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注意保障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又注意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到位,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
草案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如规定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国有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低估资产价值;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转让,或者向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等。
草案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他人提供担保;转让财产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继续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修订草案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将被公布。
修订草案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修订草案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明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昨日进行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二十二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做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这一条的规定,有利于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对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清楚,建议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使用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3项行政许可
昨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3项行政许可被修改。
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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