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起征点拟上调至每月2000元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做说明时表示,近两年来,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
2005年年底,基于当时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调整到每月1600元。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测算,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为7395元,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个就业者负担人数1.93人计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年消费支出将达到19030元,即每月1586元。
“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每月2000元。”谢旭人说。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有关数据测算,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谢旭人表示,调整后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低收入者负担也将大大减轻。另根据有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过10%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完善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规定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这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问题,但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再作斟酌。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建议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案件为终局裁决。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分为两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禁毒法草案
未成年人可不强制隔离戒毒昨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二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草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是否一律不适用,不能一概而论。从实际情况看,对有些因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力帮助其戒毒,而采取社区戒毒措施又无效的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使其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中接受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这对帮助其戒除毒瘾更为有效,家庭和社会也都支持。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对不适用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由“不满十四周岁”改为“不满十六周岁”较为妥当。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应明确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如何给予帮助、教育、挽救。
目前的草案充分考虑了上述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的第38条第4款单独作为一条,修改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会保险法草案
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加重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身份证号码将成为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根据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农民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保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根据草案第十五条,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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