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胡锦涛强调,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在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什么水平、什么层次的社会保障,才能使其“安全网”和“稳定器”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不等于一切问题的解决,社会保障制度能否真正长期有效发挥“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主要依赖于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水平问题是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助于社会保障基本目标的实现,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与否,将决定着这一制度的成败,这是一个关系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公民福利的切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水平的涵义
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所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它代表着一个国家为其公民所提供的保障的程度和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关键要素,直接反映着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求关系,并间接反映着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状况。
穆怀中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水平,是相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程度而言的,因此它属于一个相对性范畴。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的关键要素,它是体现社会保障程度的指标。在相同条件下,社会保障水平越高,人民生活的保障程度也就越高。
穆怀中教授将社会保障水平分为社会保障总支出水平、社会保障分项支出水平。刘钧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把社会保障水平具体化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保障缴费水平;二是社会保障给付水平;三是社会保障各项目的给付水平。无论是社会保障缴费水平、社会保障给付水平,还是社会保障各项目的给付水平,分别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会保障给予公民提供保障的能力。
社会保障缴费水平是指企业、职工所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的能力;社会保障给付水平是指国家给予社会成员提供保障待遇的总体水平,通常用社会保障支付的资金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社会保障各项目的给付水平是指每一社会保障项目平均给付每一被保障人口资金的多少,即社会保障平均给付水平或以每一社会保障项目支付的资金占GDP的比重来衡量。
就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而言,大体可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在最微观层次上,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这可以用收益给付与社会工资水平之比来测量。从政府的角度看,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在最宏观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它反映的是一国或地区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由于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这一指标能够准确地反映一国或地区经济实力的总体状况,同时在做国际或地区比较是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所以学术界广泛运用这一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指标是指为了衡量、表现社会保障水平而选区的变量,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计算公式:
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
在这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家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还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障水平实际上是由一系列指标来完整描述的,不应把社会保障水平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保障水平主指标。
二、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
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社会保障水平也不例外,社会保障水平也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范畴。社会保障水平的质是指它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激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推
动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从质的属性上分析,它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相对性。它是一种宏观性、整体性指标,实质是反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社会保障具有的份额和现实的保障水平。同时,社会保障水平又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它是相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程度而言的。从量上讲,社会保障水平有“高”、“低”之分,具体衡量方法是社会保障费用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体现事物质与量对立统一的是“度”,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社会保障水平的“度”是指保持社会保障水平质的量的限度与幅度,也即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在多大限度内即既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励公民积极劳动,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会对公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社会保障水平。
对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的具体测定标准是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要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从质与量统一上看,社会保障水平并非越高越好,社会保障增长速度主要取决于国民收人水平及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超越于国民经济增长的社会保障水平,即便很高,也是不可取的。我们致力于研究和提倡的应该是适度社会保障水平。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社会保障水平之所以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因主要在于,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职能的实现与否,关键要看社会保障水平是否“适度”。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能够实现其功能目标,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而社会保障水平的不适度性则主要包含两种情况过低和超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等于保障功能的实现,这一制度提供的保障必须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和超度的社会保障水平都无法保障其功能的实现,相反还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是否适度的标准,就是有利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的发挥。既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既有利于社会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保持社会经济活力既能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又能激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既能提高公民素质,又能促进社会进步发展。(作者系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主要参考
穆怀中主编.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刘钧.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0
李珍主编.社会保障理论.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67
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8
李珍主编.社会保障理论.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67
穆怀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涵义.经济学文摘.199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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